星期二, 4月 05, 2005

贖罪祭

(讀經):利四章;六24-30。

一、認識罪的定義

聖經是把人的罪,分作兩面來說,一面是住在人裡面的罪,一面是顯在人外面的罪。住在人裡面的罪,是人裡面的罪性,所以是單數的。顯在人外面的罪,是人外面的罪行,所以是多數的。羅馬書一至五章上半所說的,是注重人外面罪行的罪,就是多數的罪。從五章下半到八章所說的,是注重人裡面罪性的罪,就是單數的。人裡面這罪性的單數罪,乃是人與生俱來,生來就有的,是不由得自己的。

所以聖經說,人是賣給這個罪了,就是賣給那從亞當傳下來,成了我們裡面罪性的這個罪了。但是誰,又是在甚麼時候,把我們賣了?就是亞當在他跟隨撒但背叛神而犯罪的時候。他那樣犯罪,就是把自己賣給撒但的罪了,同時也把他所有的子孫,在他裡面,都賣給這個罪了。從那時起,他和他所有的子孫,裡面都有了這個罪作他們的罪性,都作了這個罪的賣身奴僕,不得自由自主。

我們要問甚麼是罪?一個非洲的生番能夠吃人,而良心並不覺得不安。然而一個文明國家的人,決不能這樣作而心中坦然。但「憑良心作」並不能擔保我們無罪,我們必需在神的話語裡面,尋找一個更高尚更絕對的標準,以下我們要說到有四種情形,在神面前是認為罪的:

(一)不義是罪--「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壹五17)在神的話語中,給我們看見,不義包括心裡的思想和行為的表現。心裡先藏著邪惡、貪婪和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和毒恨。隨後行為上顯出讒毀、背後說人、怨恨神、侮僈人、狂傲、自誇、捏造惡事、違背父母、無知、背約、無親情和不憐憫人。(羅一29-32)許多時候,人只注意行為,以為在行為上加以檢點就可。但是神不像人,只看外貌。神特別注重內心,因為內心是根,行為是果。經上記著說:「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六10)貪婪屬於內心,但是貪婪是萬惡之根,因著人的墮落卻裝滿了各種不義。每個人都不敢說自己是個手潔心清的人,請聽主的話怎麼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12)

(二)不法是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三4)一個強盜殺人放火,謀財害命,這是不義。有一天他的良心發現,感覺自己過去的錯誤,願意重新作人,自食其力,甚至幫助別人。試問他的罪惡是否就此解決?不!決不可能,因為他雖然放棄了不義,但是他的不法仍舊存在。他的罪案累累,通緝他的命令已下。他縱然洗手自潔,可是律法還是要追捕他。一旦他落入法網,仍要抵命賠償,他在律法面前是不法的。神的律法是聖潔的,神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說:「不可起貪心。」(羅七7)試問我們是否貪心呢?如果是,就是不法。在人一切的不義背後,卻隱藏著不法。不義是果,不法是因。人所有的不義,不過彰顯人裡面的不法。

(三)不行是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罪不但是一種積極的違背,也是一種消極的不行。干犯律法,果然是罪;然而不去行,也是罪。不該作而作的是罪,該作而不作也是罪。人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在人的裡面有一種是非的知識。縱然累積的罪惡麻木了這個是非之心,惡劣的環境遲鈍了良心的敏感,人究竟尚未完全失去善惡是非的觀念。可是人的難處乃是知道善而不能行善,有知識卻無能力。猶太人有律法賜給他們,外邦人雖然沒有成文的律法,卻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大家都知道應當愛神,也應當愛人如己;可是有誰曾經這樣行呢?末世的現象乃是人專愛自己、貪愛錢財、愛好宴樂;而不愛良善、不愛神。

(四)不像是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罪的最深定義,就是不像神,虧缺了神的榮耀。神造人的時候,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的。換句話說,神要人像祂,在凡事上彰顯祂的榮耀。可是試看今日人的光景,試想自己的情形,人是否仍舊保存神的形像,是否彰顯神的榮耀?誰都知道人已經完全不像神,失去了神當初所賜的榮耀。古人形容不孝順的兒女為「不肖」,意思就是說,這個兒子不像他的父親。父親是誠實忠厚的,兒子卻是虛謊詭詐的。父親是勤勉節儉的,兒子卻是閒懶揮霍的。兒子完全不像父親,兒子虧缺了父親的榮耀。兒子的不肖帶給父親無限的傷痛和羞恥。哦!我們何等虧缺了神的榮耀,何等虧負了神的恩典。這個就是我們的罪。

二、人第一次的罪

創世記第三章是聖經中最重要的一章,說明了人類罪惡的來源和救恩的需要:

(一)魔鬼引誘--魔鬼試探人是完全主動的,牠首先叫人懷疑神的話,神對亞當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然而蛇(魔鬼)對女人說:「神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麼?」

魔鬼在神的話上加上問號,牠的目的就是要人對神的話產生懷疑,並且使人放膽地去反抗神的旨意。牠對夏娃說:「你們不一定死。」這句「雙關的詐語」(但八23),一方面鼓勵夏娃放心去嘗試神所禁吃的果子,另一方面,使牠自己可以有逃避誘惑夏娃犯罪之罪名的藉口。

(二)女人軟弱--其次魔鬼為甚麼不試探亞當呢?其中必定有原因。彼得說:「女人是軟弱的器皿」,而且亞當是從神直接得了囑咐,而女人則是間接的,所以魔鬼便向這弱處進攻。同樣地,有的人,錢是他的弱點,他見了錢就不顧道義,甚至不擇手段。有的人的弱點是色;有些人的弱點是地位,這些都是魔鬼要進攻的弱點。如果魔鬼來引誘女人,她拒絕回答問題,就不會中牠的詭計,可惜竟然你和牠交談。還有一點,她的失敗是增減神的話,增加了一句「也不可摸」(創三3),減少了一句「因為你吃的日子」(創二17),又改變了一句,「必定死」改為「免得你們死」。基督徒不愛慕聖經,又不認真尋求明白聖經的真理,乃是靈性開始墮落的象徵。夏娃的失敗就是太過空閒,沒有愛惜光陰。

(三)亞當失敗--亞當的錯失似乎比夏娃較輕,但聖經中論及人類犯罪的責任時,並不是把錯失的責任歸夏娃,而是歸罪於亞當。因神既託付亞當修理看守伊甸園,亞當竟未盡防守的責任,讓魔鬼進入伊甸園竟未發覺和戒備,這就是最重要的失敗。當夏娃吃了那善惡果後就給亞當吃,似乎亞當距離夏娃不遠,並且蛇對夏娃說話的時候屢次用「你們」這個眾數的代名詞,可見夏娃受試探時,亞當就在身旁或附近的地方。沒有幫助夏娃抵擋魔鬼,反而毫無表示地吃了夏娃所給他的果子,豈能沒有責任?我們若只顧看別人怎樣作,而忘記神的話怎樣說,行事效法人的榜樣,而不以神的話為準則。這樣的基督徒,必和他所效法的人一同跌倒。

(四)犯罪結果--聖經並無原罪之名,乃是古代神學家所創製的神學名詞。亞當犯罪時,他的子孫並未參加他的「罪行」,但他犯罪後,罪入了世,罪與死一同進入他的生命中,他的生命已變成有罪,是敗壞的生命,因此他的子孫也有了罪性,也成了罪人。哥林多前書說:「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林前十五22)這個死,第一是靈死,就是靈與神斷了交通,失去了功用。第二是體死,就是身體失去生命,而歸於塵土。第三是魂死,就是魂到陰間受痛苦。第四是第二次的死,就是靈、魂、體,都被扔在火湖裡受痛苦。犯罪的結果,「他們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纔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創三7)而羅馬書說:「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始祖因為犯罪,就失去了神的榮耀,禍患無窮。

三、贖罪祭的意義

  贖罪祭和馨香祭(即燔祭、素祭、平安祭)不同:後者豫表基督的完全,被神悅納如同馨香;前者豫表基督「成為罪」,「被列在罪犯之中」。祂並非是一個罪人,祂是被算為一個罪人,受罪的刑罰而被釘十字架,使我們靠祂的寶血而罪得赦免。但贖罪祭並不是指主耶穌為我們贖原罪,本罪的祭,乃是祭司或百姓誤犯了一件不可行的事,而獻祭牲求赦免的祭(利四2-3);預表已蒙救贖的信徒或聖工人員誤犯了罪,為求赦免所當行的重要教訓。已蒙救贖的信徒誤犯罪是常有的事(約壹一8-9),故有獻贖罪祭的必要。主所說的祈禱文也教訓我們,要向天父求「免我們的債」(太六12),這種「債」,在路加福音說是「罪」(路十一4)。既犯了罪,就要獻贖罪祭,求赦免。

贖罪祭可分兩類:即誤犯與故犯。誤犯者因身份等級之不同而有所分別(利四),皆可藉獻祭而贖罪。(民十五27-29)但那故犯者,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總要從民中被剪除。(民十五30-31)這裡豫表不信耶穌是救主者,罪不得赦免。耶和華對摩西說:「我必在他們弟兄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我要將當說的話傳給祂,祂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話,都傳給你們。誰不聽祂奉我名所說的話,我必討誰的罪。」(申十八18-19)經上說:「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不信是最大的罪,因他不信神獨生子基督的名,他們永不得蒙赦免。神是聖潔的,凡屬不潔之人或物,神人皆不願親近之,宜排除之。故稱此祭為「潔祭」,犯罪者可就貧富之懸殊,獻上鳩鴿或羊羔等。

四、獻贖罪祭對象

贖罪祭的供物,按獻祭者的身份可分四種等級。力量不夠的就用較低級的供物。供物的區別,乃是象徵獻祭者對神的認識有所不同。但在神看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不是靠著理解的。

(一)祭司犯罪--受膏的祭司是聖品人,是代表百姓事奉神的,但也會犯罪。這樣說來認罪應該從傳道人開始,在言語上、思想上、行為上傳道人也有很多缺點。從前在上海舉行一個特別聚會,名稱為「牧師剝皮會」。「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在神看來,祭司比百姓犯罪更為嚴重,成為罪魁,所以先指示摩西如何處理:
用沒有殘疾的公牛犢。
牽公牛到會幕門口。
在神面前按手牛頭。
宰牛於神面前。
另一位受膏的祭司要取些牛血,帶到會幕內。
把指頭蘸在血中,在神面前對著的幔子彈血七
次,表示完全贖罪。
又把些血抹在香壇的四角上,表示犯罪者在地
上已得潔淨。
把其餘的血倒在燔祭壇腳那裡,表示歸給神。
把公牛的各種脂油,腰子一同取下焚在壇上,
與平安祭相同。
公牛的皮、肉和頭、腿、內臟與糞,搬到營外
  潔淨之地倒灰之處,完全焚燒,表示犯罪的祭
  司,已得赦免。他們的罪不再被記念,也預表
  基督死於城外的髑髏地。

(二)會眾犯罪--以色列全會眾有時會犯同一罪行,即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事。比方上一代的以色列人一同犯拜金牛犢的罪,(出卅二章)後來又因不信不肯進迦南,(民十三、十四章)可拉黨叛變,有二百五十人同犯攻擊摩西的罪等,都是全會眾的罪。神後來曾對先知瑪拉基說:「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瑪三9)但是在此處加上一句話說:「是隱而未現的」,(利四13)全會眾自己也看不出來的,全體會眾都知道有罪之時,便要請受膏的祭司為他們贖罪。

(三)官長犯罪--百姓的官長如果犯罪,也需要為他贖罪,但祭牲不是公牛犢,乃是公山羊。(利四23)贖罪的方法與上述相同,其不同者為祭司及全會眾犯罪所獻的祭牲的血帶進會幕內,在聖所贖罪,(利四7、16)「祭肉是不能吃的,必用火焚燒」(利六30),但為官長獻贖罪祭時,並不需要把血帶進會幕內,只在露天處的祭壇施行,因此祭牲的肉並不搬到營外焚燒,乃是作為祭司的食糧。(利六26)

(四)百姓犯罪--百姓的贖罪祭,所獻的供物,為一隻無殘疾的母山羊,獻法與官長所獻的公山羊相同。百姓所獻的,可能是一隻綿羊羔、兩隻班鳩、兩隻雛鴿或是細麵不加油與乳香,此皆視獻祭者之能力而定,表示神願世上子民都得著救恩之福。

贖罪祭的祭牲視人的力量與地位不同而定,除獻公牛犢外,官長可獻公山羊,百姓可獻母山羊或母羊羔。這幾種祭牲的價值是不同的;不過贖罪祭和平安祭一樣,不能用鳥類。贖罪祭是預表主耶穌為罪人贖罪,祂是從創世以來被殺的羔羊,(啟十三8)祂是用自己的血來贖全世界、全歷史所有人的罪。大衛說:「我在母胎之中已有了罪。」人既知道了罪惡和罪案,因此獻贖罪祭是必需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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