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百克]
歷史每一次的轉變皆有三方面,並且這三方面說出了神的審判。審判不僅是刑罰,審判更是:
(一)顯露和揭示。
(二)按其所是的加以區別。
(三)宣判其定命。
神在萬民和祂百姓中的審判,以及神在這末世歷史?的審判都是這樣-顯露、區別和定命。
詩篇五十篇是一個很好的例證。該篇詩具體說明神審判的工作。它首先給我們看見神最豐滿最尊高的心意,並且這心意就是祂的標準、願望、喜樂和滿足。「從全美的錫安中,神已經發光了。」(詩五十2)全美的錫安就是神最豐滿最尊高的心意。神從始至終有一個目的和模型,祂一切的審判都是根據於這目的和模型。如果神尚未清楚指明並啟示祂的心意,祂就不能審判。因為審判永遠是按照神所啟示並使人知道的那個旨意。
在舊約中,錫安的意義具體表明神的心和思想得著了完全的喜悅和滿足。在新約?,錫安不再是一個屬地的地方,乃是指明教會,基督團體的表現。(來十二22~23)這個神聖的思想和心意已經藉著使徒保羅末後的幾封書信豐滿榮耀的啟示給整個的時代。原則上神的審判乃是根據於祂所啟示出來的心意。啟示錄二、三章?的審判就是根據於一章?的啟示。詩篇五十篇?的審判也是這樣,先是啟示:「從全美的錫安中神已經發光了」,後是審判:「我們的神要來,決不閉口,有烈火在祂面前吞滅;有暴風在祂四圍大颳。」(詩五十3)
有三件事說明這「要求之審判」的性質:
(一)對惡人者-「但神對惡人說。」(詩五十16)「你們忘記神的,要思想這事。」(詩五十22)許多可怕的事正在等待著那些忘記神的惡人。到處都充滿著神的證據,但他們的思想?卻沒有神。
(二)對拘守字句者-中間一段說到對形式主義的審判。這審判乃是揭示並顯明甚麼是僅僅外面的和形式的。在此有儀式的整個制度:有祭物、有祭壇、有祭司,還有各種禮儀。烈火的試煉要驗證在這虔誠的基督教世界中究竟有多少是那「在?面諸部分中的真理(實際)」(詩五十一6另譯),這火要試驗他們到底是真正的生命和性質,或者不過是一些儀式的制度和作法。當「我們的神要來」的那一日,那些巨大的人工組織、結構和作法,都要瓦解並且要變成灰燼。
(三)對滿足神心意者-一切是精金者皆穩固的得以保存。「招聚我的聖民到我這?來,就是那些用祭物與我立約的人。」(詩五十5)神最終的呼召,亦即神審判之依據,乃是呼召到祂自己這?來。在我們所處的今日,神就是以這呼召來呼召我們。神百姓末後的運動乃是到祂自己這?來。這運動不是到任何其它事物之處;不是到一種教訓或真理的解釋之處;不是到一種宗派或社團之處;也不是到一種宗教企業或差會之處;這運動乃是到基督這?來。這最終真實並神聖的運動乃是到主自己這?來。在今日這狂風暴雨的環境中,有一種明顯的壓力必定要求我們離棄一切對主較小的利益和目標。不管這些利益和目標在事奉上迄今對我們有多大的用處,我們必定要離棄它們而向著主自己這?來。「事物」導致分裂;主帶進合一。「事物」必要過去;主卻永遠常存。時候要到,在神主宰的權下,一切主曾使用過的方法、工具、手段和附屬物,都要停止其效用。這包括基督教有組織一面的一切事物,並且主要強逼到一個結果,就是質問我們,到底我們有多少是真實出乎祂自己的。
另外,那些真實出乎主自己者,其根基乃是「用祭物立約」者。意即只有當十字架深深札根在祂子民的真正生命中時,那些真實出乎主自己的才能表現出來。「招聚……到我這?來……用祭物。」真的屬靈職事乃是主超過一切。這並不是消極的反對這和那,或者錯誤的以某種特別的形式或交通來向其他神的子民閉關,乃是基督在祂一切的豐滿?。我們感覺熱心獻身-或多或少-於基督教的某些固定的形式或分割的會派,常常是給主一種限制;但我們要說:「惟願主自己成為你至高惟一的目標;來認識祂,並在祂的豐滿?天天增加;其他的一切也都要以祂來估量其真實的價值。」所以神最終的呼召乃是屬靈的呼召,其運動乃是屬靈的運動。我們要高舉這個神聖的呼召,也要跟隨這個屬靈的運動。
「招聚我的聖民到我這?來」──但願我們強調「招聚」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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